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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徐州市城东的智慧商贸

时间:2025年9月24日

位于徐州市城东的智慧商贸

中心项目,自立项之初便被赋予推动区域产业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重要使命。该项目土地用途明确为“商务金融”,定位为集信息交流、现代服务、电子商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智慧型商业载体,与传统物资批发市场在功能属性、运营模式及目标客群上存在本质差异。然而,在项目预售阶段,出卖人销售人员却前往本地某传统物资市场进行定向宣传,向包括买受人在内的多家商户宣称该市场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计划,并以此为契机,邀请潜在客户前往营销中心参观在建商铺模型及施工现场,营造出一种“转型升级、抢占先机”的紧迫氛围。

在此背景下,买受人基于对未来经营场所稳定性的担忧以及对新项目发展前景的期待,前往售楼处了解情况。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重点强调了案涉楼栋的空间优势——特别是其“高挑空间”“双层设计”“可分割使用”等特点,且通过沙盘展示、现场引导等方式强化了买受人对该物业具备“上下两层均具有充分垂直空间”的认知。最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商铺建筑面积为152.2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16,025.22元,总价款达244万元,合同中明确载明:“该商品房层高为6.3米”。该条款以清晰文字形式写入正式合同文本,成为买受人决策的核心依据之一。

然而,待项目竣工交付后,买受人实地测量发现:商铺一层实际层高虽基本符合约定,但二层净高仅约4.1米,较之合同所载6.3米相差逾两米,空间压抑感显著,严重背离购买时的心理预期与使用规划。更为关键的是,如此巨大的层高差异直接导致买受人原定的隔层改造方案无法实施,进而影响后续招商、租金定价及整体商业运营效率。买受人随即多次与出卖人交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予以合理补偿,但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买受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请求判令赔偿损失。然令人震惊的是,法院在一审及二审判决中均驳回了买受人的诉求。其裁判逻辑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推论之上:

其一,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层高6.3米”,但并未区分一层与二层的具体数值,因此不能当然理解为两层均为6.3米;并进一步指出,在签约前双方沟通过程中,“无证据证明出卖人明确告知二层层高为4.5米”,同时也“无证据显示其曾声称二层亦为6.3米”,故而认定出卖人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行为。此种推理看似中立,实则混淆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当条款表述清晰、无歧义时,应优先采信书面约定内容,而非以“未特别说明”为由否定其效力。更何况,“层高6.3米”作为整栋房屋的技术参数出现在合同中,通常理解即为可利用空间的高度标准,若存在结构性差异,理应由出卖人主动披露。

其二,法院援引出卖人内部沟通记录及其与其他购房者的交易文件,称其“统一将一二层层高作为卖点宣传”,因而推断其无动机隐瞒真实情况。此论断更是陷入逻辑误区:正因其将“高挑空间”作为溢价依据,才更有可能选择性突出有利信息而回避不利事实。商业宣传中的“卖点包装”本就具有倾向性,不能反向推导为信息披露完整。相反,正是这种夸大优势的做法,更容易造成买受人误判。

其三,法院强调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在签约前曾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并结合出卖人单方面拍摄的照片,认定“从外观即可看出一二层层高差异”,从而推定买受人“应当明知”实际情况。这一判断严重脱离现实情境:首先,工地处于施工状态,脚手架林立、围挡遮挡、结构未完全显现,非专业人士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尺寸;其次,照片系出卖人自行拍摄,角度选取极具引导性,不具备客观中立性;再次,即便存在视觉差异,也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明知”——知情需建立在充分、准确、无误导的信息基础上,而非依赖模糊观感。法院以此作为免责理由,无疑加重了买受人的注意义务,弱化了出卖人的诚信责任。

其四,法院还以涉案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未发生设计变更,以及与其他购房者合同条款一致等理由,佐证出卖人履约合规。但必须指出,行政验收关注的是是否符合规划审批和技术规范,不涉及民事合同履行是否诚信的问题;而其他合同如何约定,属于第三方行为,与本案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无关。将群体性做法作为个体免责依据,实质上否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动摇了契约自由的根基。

尤为值得警惕的是,一审判决竟将一份明显涂改、来源不明的复印件——所谓“徐州智慧产业小镇认购书”——作为定案依据,并错误地认定系买受人提供,且未经合法质证程序即予以采信。此举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剥夺了当事人质辩权利,使整个审判过程丧失公正基础。

综上可见,本案表面上是一起普通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实则暴露出当前房地产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格式条款滥用、司法裁判偏颇等深层次问题。当一份明确写着“层高6.3米”的合同,在法庭上被轻易解读为“并不保证每层都达到该高度”;当买方基于合理信赖作出的重大投资决策,因卖方未尽提示义务而落空却得不到救济;当法院不是致力于保护守约方权益,而是不断为违约方寻找脱责借口时,我们不得不追问:合同的意义何在?诚信原则的底线又在哪里?

法治社会的基石在于契约精神。如果连白纸黑字的合同都无法保障基本交易安全,那么市场主体的信心必将受到重创。本案警示我们,开发商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可能影响购买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充分、真实、全面的披露;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预售宣传行为的规范,防止虚假诱导;司法机关更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公平立场,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房住不炒”的政策初衷,构建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来源:http://link.1bao.com/index/wordtohtml/showup/id/221236.html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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