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政府免费统一办理。”
白纸黑字,盖着红色印章的协议,是政府对公民的庄严承诺。然而,对射阳县的村民秦卫东、刘淑英和秦利生而言,这份签订于2010年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中关于办证的条款,却在十四年漫长时光里,沦为一张迟迟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2010年,因当地高新农业园区建设需要,秦卫东、刘淑英户及秦利生户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怀着对新生活的期待,他们与原耦耕镇政府(后因区划调整,职权由合德镇政府承继)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中,除了补偿条款,最让村民安心的一条便是:“新建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政府免费统一办理。”
两户村民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搬迁、过渡,并在指定的安置点建好了新房。然而,从入住新房那天起,一个长达十四年的“心病”便压在了他们心头——说好的产权证,杳无音信。没有这张证,房子无法合法交易、难以抵押融资,不动产变成了“悬空产”。
十四年间,秦卫东、秦利生从青丝等到白发,多次奔走询问,得到的却多是“正在协调”、“需要研究”的推诿之词。2024年10月,无奈之下,他们正式向合德镇政府提交《要求履职协议申请书》,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的办证义务。然而,镇政府的回复如同一盆冷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乡镇政府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权,因此“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有责,但“协调”之后呢?
诉求被拒,秦卫东、秦利生选择了法律途径。他们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过审理,法院的判决书明确指出:合德镇政府作为原协议的承继主体,虽然无“直接”办证的法定职权,但协议中“政府统一办理”的约定,意味着其负有“协调、推进以及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办证前期准备工作”的合同义务。法院判定镇政府的“告知书”内容本身不违法,但同时特别强调,镇政府应“积极与其他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协调处理该历史遗留问题,尽快推进房屋产权办证工作”。
然而,一纸判决,似乎并未撬动现实的坚冰。法院确认了镇政府的“协调”责任,但“协调”之后,证什么时候能办?由哪个部门牵头?有没有时间表?对于秦卫东、秦利生而言,一切又回到了“等待”的原点。从满怀希望签约,到四处碰壁维权,再到法院“确责”,十四年维权路,仿佛走进了一个“程序走完、问题依旧”的怪圈。
土地性质“罗生门”,办证路再添堵
就在为房产证奔波的同时,另一重困扰又降临在秦卫东、刘淑英身上。他们手中持有的刘淑英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记载着自家承包地的性质为“基本农田”。然而,当其就相关问题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时,却得到了该地块“非基本农田”的截然不同的回复。
权证,是国家确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定凭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部门的回复,则代表着当下的管理认定。两者发生根本性冲突,究竟该以何为准?更令人费解的是,就在该地块所在的友爱村,村委会曾因“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村部”而受到过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土地性质认定如此模糊不清、前后矛盾,不仅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更可能为安置房最终的产权登记埋下隐患,成为办证路上新的“拦路虎”。
追问:一纸协议,何以沉睡十四年?
从2010年到2024年,十四年,足够一个婴儿成长为少年。而秦卫东、秦利生两户村民用人生中最宝贵的十四年,等来的却依然是一份悬而未决的“承诺”。我们不禁要问:
1.诚信何在? 一纸由政府盖章的协议,其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何在?如果政府签订的协议都可以因“无直接职权”而长期搁置,公民对公权力的信任基石将何以存续?
2.“协调”的尽头在哪里? 法院判决已明确镇政府的协调责任。然而,“协调”不应成为无限期拖延的“挡箭牌”。从镇政府到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究竟卡在哪个环节?能否建立一个清晰的牵头机制和时间表,给村民一个明确的期盼?
3.土地权属为何“打架”? 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行政部门的口头(或书面)认定,哪个才是最终依据?这个根本矛盾不解决,村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应主动纠错,给出权威、统一、合法的解释?
秦卫东、秦利生等人的遭遇,绝非个案。它暴露的是在城乡发展进程中,部分基层单位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时的“懒政”思维和“踢皮球”作风。协议签订时大笔一挥,承诺“全包”;等到需要兑现时,便以“职权所限”为由一推了之。这种“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式的处理方式,损耗的是政府公信力,刺痛的是百姓的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我们呼吁射阳县相关责任部门,能够真正正视这起拖延了十四年的民生欠账,主动担当,拿出诚意和方案。将法院判决的“协调责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办证行动”,尽快厘清土地权属问题,给秦卫东、刘淑英、秦利生等家庭,也给所有关注此事的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一纸协议,不应沉睡十四年。百姓的信任,更经不起如此漫长的消耗。时间,终将给出最后的答案,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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