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某佑物流被指违约压榨 承包者讨薪遇阻陷法律关系争议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某佑物流有限公司(法人黄某清,关联江阴市港口码头、港口集团)被两名承包者控诉违约、压榨,双方2024年10月签订的自卸车承包协议,因企业未履行保底约定、高强度用工、违规罚款等问题彻底破裂。承包者因经营亏损提出解约并讨要三个月款项遭拒,而承包与劳务关系的界定难题,更是让此次维权陷入停滞,承包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协议签约:以高额保底为核心,敲定电车承包合作
2024 年 10 月,江阴市某佑物流有限公司提出购置电动自卸车供员工承包使用,两名承包者与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于当月正式签订电动自卸车承包协议。这份协议的核心吸引力,是企业明确的收益承诺:公司每月为承包方提供 60000 元保底收益,承包期限内车辆由承包者运营。公司认可该两名承包者为合作主体,承包者可自行招募驾驶员参与运营,公司认可驾驶员上岗工作;驾驶员薪酬由承包者负责发放,驾驶员与公司无直接权责关系。若驾驶员产生争议或纠纷,公司不予直接对接处理,全部由承包者负责;仅承包者与公司的沟通、交涉才被公司认可。双方签订的协议文本中,并未明确标注运费单价标准。基于此约定,两名承包者正式接手车辆运营,开启与某佑物流的合作。
合作履约:企业接连违约,承诺作废成本陡增
然而协议履行后,某佑物流多次违背初始约定,层层加码的不合理条款与要求,让承包者运营压力急剧攀升。
其一,保底承诺无故作废。2024 年 10-12 月运营效益未达预期,公司以 “合同仅约定车辆运作,未强调一车配两名驾驶员” 为由,单方面取消每月 60000 元保底收益。承包者被迫改为一人驾驶一辆车、不再聘请驾驶员,公司口头承诺仅在业务繁忙时偶尔加班,承包者予以同意。
其二,擅自下调运费标准。合作大半年后,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运费价格,并非所有线路运费降幅一致,部分线路运费从 1.065 元 / 吨下调至 1.035 元 / 吨,另有部分线路仅下调至 0.865 元 / 吨,整体收益被直接压缩。
其三,新增电费电损成本。合同签订时未提及电费、电损相关费用,运营后公司强行收取电损费用,出现充电 5000 度需按 6000 度付费的情况,进一步增加运营成本。
其四,工作强度严重超标。长期高强度排班成为常态,承包者经常面临24 小时、36 小时甚至 48 小时连轴作业,无合理休息时间,完全丧失自主运营空间。
协商解约:亏损退场提出解约,讨要款项遭无理拒绝
持续运营至 2025 年 12 月,公司老板在工作群公开通知:“不想做的早点提出来,公司好找人接替”。2026 年 1 月,两名承包者因长期亏损、高强度作业难以维系,正式向公司提出解约,并按要求停放车辆,同时要求公司据实结算运营款项,这是承包者基于数月实际运营付出提出的合理诉求。但面对承包者的正当请求,某佑物流却以 “运费扣都不够扣” 为由,直接拒绝结算,无视承包者实际付出,双方矛盾彻底爆发。
维权遇阻:法律关系界定模糊,案件推进陷入停滞
协商无果后,走投无路的承包者选择寻求法律咨询帮助,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又遭遇核心难题。从书面约定来看,双方签订的是承包协议,表面属于承包关系;但从实际履行过程来看,公司对承包者进行近乎劳务用工的严格管理:强行安排超长工时、单方面调整运费、加收电损费用、实施严苛扣款,且老板主动提出让不愿继续合作的承包者退场,与承包关系应有的自主运营属性完全相悖。
这一矛盾让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陷入模糊,双方究竟属于承包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尚无明确结论。而法律关系的不清晰,直接导致该案件的维权进程难以推进,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次纠纷中,某佑物流作为江阴市港口码头、港口集团的外包单位,既未严格履行承包协议中的保底核心约定,又存在在合同未标注运费单价的情况下擅自差异化下调运费、加收电损、超长工时用工、无理扣款等不合理经营行为,还拒绝结算承包者合法运营款项,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承包者切身利益。而承包与劳务关系的界定,成为解决此次纠纷的关键卡点,亟待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与监管部门介入,厘清双方法律关系与责任,推动案件妥善解决,为受损害方维权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规范相关企业经营行为,避免类似违约与压榨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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