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
江苏盐城阜宁县新沟镇居民王远才,常年在外务工定居。近期发现老家一处合法宅基地住房遭人恶意撬锁侵占:对方不仅私拆原有瓦房翻盖为平房,更通过违规操作,将房屋及土地产权偷偷登记至自己名下。
王先生经国家信访局逐级转办,由地方指派法援律师起诉维权。然而在诉讼中,对方提交了录音、证明、笔录等关键证据。王先生实名举证这些材料均系伪证,并多次申请承办法官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却遭无理拒绝。
更令人震惊的是,该案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且法院督察、上级纪检渠道接连推诿拒收,维权通道全面堵塞。当事人无奈实名曝光,寻求公道。
二、时间脉络
1.早年:王先生一家外出务工,老家宅基地房屋空置。
2.事发:他人撬锁入侵,强拆瓦房翻建平房,并违规将不动产权属私自登记至自身名下,侵占当事人房产宅基地权益。
3.信访:经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新沟镇逐级交办。
4.诉讼:政府指派法援,向法院提起诉讼。
5.庭审乱象:王先生前妻陈新春多次举证对方伪造证据,申请移交公安,遭法官无视。
6.超限:案件受理至2026年5月13日已满一年,严重超期。
7.内督无门:邮寄问责材料至法院督察室,签收但拒绝出具受理回执。
8.纪检推诿:赴省纪检监察窗口递交材料,以“无判决书”为由不予受理。
9.院长渠道:按省信访局张处长指示,让当事人将材料邮寄院长,承诺院长会处理。
10.僵局:2026年4月30日寄出,至今无回音,办公电话长期无人接听。
三、案件办理违规分析
1.承办法官办案违规
·明知当事人实名举证对方提交录音光盘、书面证明、执法仪谈话笔录涉嫌伪证,依法应当甄别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却拒不移交、刻意不作为;
·审理过程中明显偏袒、包庇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一方,丧失司法中立性;
·民事案件严重超期限审理,拖延办案一年之久,违反民事诉讼审理时限硬性规定。
2.法院督察室履职违规
当事人正规邮政邮寄问责申请书,属于合法依规监督维权,督察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受理回执,刻意堵塞内部监督渠道,漠视群众举报诉求。
3.省纪委监察窗口履职推诿
群众依规递交问责、举报材料,属于正常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工作人员不以事实依规登记受理,反而以 “没有判决书” 为由推诿扯皮、拒收材料、不给回执,未履行为民执纪监督职责。
4.法院院长办公渠道形同虚设
按指引邮寄材料后无回应、无回执,办公电话长期拒接,基层法院领导漠视群众合理诉求,闭环式推诿敷衍群众维权。
5.基层权属监管失职
涉案房屋被私自撬锁翻盖、不动产被违规私自变更登记,属地相关部门前期权属核查、登记审核把关不严,放任他人恶意侵占公民合法房产权益。
四、客户诉求
1.立即对涉案对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侵占房产、私自变更不动产登记行为立案核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责令阜宁县法院对承办法官超限审理、拒不移交伪证线索、偏袒包庇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启动纪检问责调查,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3.将房屋及宅基地权属恢复至当事人合法名下,对私自拆改翻盖房屋的行为依法处置、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责令阜宁县法院督察室、江苏省纪委监察窗口依规补办材料受理手续,出具正规收件回执,依规回应群众举报问责诉求;
5.督促阜宁县法院院长徐祥及相关负责人直面问题,限期对接当事人、依法公正重处本案,杜绝拖延、推诿、搪塞;
6.要求上级政法、纪检、信访部门介入督办,打破地方保护闭环,依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与司法维权权利。
五、法律解读
1.《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法定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无故超期一年未审结,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拖延办案,当事人有权申请纪检监察问责、申请检察监督。
2.诉讼参与人伪造证据、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诉讼,涉嫌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审判法官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法定必须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拒不移送属于履职不作为、涉嫌违纪违法。
3.公民合法宅基地、房产受《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严格保护,他人私自撬锁入户、拆改房屋、违规变更不动产登记,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损毁财物、侵占财产,情节严重需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4.信访人、举报人依法向法院督察、纪检监察部门递交书面举报、问责材料,相关单位有义务登记受理、出具收件回执,无故推诿拒收、不出回执,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及纪检监察受理工作规范。
5.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有依法保护群众财产权益、公正审理案件、接受群众监督的法定职责,出现偏袒包庇、超限办案、推诿堵截维权渠道等行为,上级纪检监察、政法委、检察机关有权介入督办、追责问责、纠正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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