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概述与背景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齐湖村73岁老人齐某妻子,手持1992年江苏省政府颁发给祖父齐某鸾的《烈士证明书》:齐某鸾1941年参加革命,1948年秋牺牲,直至1992年才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当年,为顾全区里“财政困难”,齐某之父齐某业在烈士善后座谈会上放弃烈士褒扬金与烈属待遇,政府当场承诺恢复齐某(被口头宣布停职)的民办教师身份及相应待遇。这场基于互信达成的“行政允诺”,三十余年始终未兑现,齐某业含恨病逝,齐某维权半生,经历信息公开被拒、行政诉讼败诉、2022年的听证会无下文,至今仍在等待一个公道。
二、核心争议与问题梳理
(一)行政允诺悬空,烈属权益“置换”成空
1992 年 5 月,原清浦区副区长牵头多部门召开烈士善后座谈会,因财政困难,劝说烈属齐某业放弃烈士相关经济待遇、仅保留Z治荣誉,同时承诺解决其养老问题、理顺其子被违规停职的民办教师身份,相关方案经会议记录确认通过。烈士证发放后,齐某业次年抱憾离世,其子两代人申诉三十余年,前述行政承诺始终未兑现。
(二)档案疑点重重,假烈属侵吞待遇待查
2019年,齐某查阅祖父齐某鸾烈士档案时,发现烈士证存根背页粘贴有陌生人员信息,工作人员王晖称系“烈属信息”。齐某由此怀疑,其父齐某业应享有的烈属待遇遭他人冒领。
(三)信息公开受阻,司法救济陷入连连怪圈
齐某申请公开1992年齐某鸾烈士善后座谈会记录,先后被以“未制作”“不存在”“属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
诉讼中,清江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王晖被指当面向齐某出示并复印疑似变造的烈士证存根(真存根含敏感信息),作为信息公开答复材料。
淮安中院(2020)苏08行初11号案审理程序引发严重质疑:审判长石亚东当庭限定仅审查“记录是否存在”,回避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未要求被告对“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反而要求原告举证;未依申请调取关键证人证言;对原告当庭出示的“行政机关造假证据”未组织质证、未在判决书中回应;被告清江浦区政府无负责人出庭应诉。齐某认为该案未实体审理、程序空转、适用法律错误,属枉法裁判。
江苏高院(2020)苏行终1232号判决维持原判,齐某认为同样违法。其申请调取的庭审录像光盘内容残缺、噪音严重且有关键片段缺失,进一步加剧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三、事件影响与严重性
(一)烈属权益长期受损,家庭命运被改写
齐某一家为配合区政府工作,主动放弃烈士善后法定重大权益,相关行政承诺却未能兑现;其父含憾离世,齐某持续 34 年艰难维权,身心遭受重创,家庭生产生活与经济均蒙受巨大损失。
(二)行政诚信受质疑,“新官不理旧账”伤民心
三十余年诉求无果,部门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公开关键证据,听证会迟迟未办,尽显基层回避历史遗留问题;行政承诺随意搁置,既损害政府公信力,也伤烈属及群众民心。
(三)烈士褒扬工作存漏洞,红色权益保障待加强
待遇冒领直指烈士善后中的腐败问题;档案疑点揭露清江浦区政府行政乱作为;枉法裁判折射地方司法不公。
烈士各项合法权益关乎中华民族公共利益,任何组织与个人均无权侵犯或剥夺。清江浦区政府的不作为与违规处置,已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当事人核心诉求
齐某目前已向清江浦区委、区政府明确提出三项诉求:
1. 依法公开:1992年齐某鸾烈士善后座谈会原始完整记录(纸质原件无覆盖);
2. 兑现承诺:要求恢复民办教师身份,回溯认定教龄与工龄,各项薪酬福利(工资、奖金、津贴)严格参照同期在岗教师标准全额补发;社保缴纳与职称评定等待遇与同期人员完全等同;补发款项须以年为单位核算本息,并按同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 彻查追责:核查假烈属冒领待遇问题,追究相关公职人员责任;对信息公开中涉嫌造假的工作人员依规处理。
齐某申诉书提六点质询,直指“不兑现行政允诺、不公开座谈记录,解释无力难服众”。他称,1992年该行政允诺系区政府与烈属基于互信达成的附条件利益交换契约,须共同履行;强调政府职能具连续性,杜绝“新官不理旧账”,齐某认为,历史遗留问题应依法依规予以解决,要求清江浦区委、区政府启动程序,兑现1992年行政允诺。
五、当前进展
截至发稿,清江浦区委、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仍未对《关于请求启动兑现“行政允诺”程序的申诉书》(至6月20已达30个工作日)作出公开回应;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诉材料自2025年8月6日立案至今约11个月了仍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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