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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王小飞真的可以一手遮天吗?

时间:2019/4/16 12:54:45 点击:

  近几年,媒体报道的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否决公安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新闻中,从实体上看,人大的否决多数都是错误的。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人大准许,是《代表法》第32条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也就是说,虽然公安、检察机关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征得人大的许可,但人大对这种申请的审查,应当仅限制于是否对代表履行职务打击报复的问题上,而不是对他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实质上的判断。如若不是上述原因,人大就应及时许可,至于提请许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问题,则应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大不宜包办代替,如果人大根据案情否决公安机关刑拘的要求,那显然属于越权。

  近日,新闻媒体就蚌埠市人大代表王小飞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连云港公安立案侦查,由于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不予许可的原因,警方无法对王小飞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进展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该事件涉案人员王小飞系安徽省蚌埠市人大代表——就是因为有这一层“光环”,致使该案件持续搁置,毫无进展。众所周知,面对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之相关规定,将不能对王小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相关新闻报道,王小飞利用其掌控的三家公司销售给宝通公司假冒伪劣产品,给宝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连云港公安以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王小飞予以刑事立案,很明显,王小飞已经涉嫌犯罪,警方也依法提请了申请,由于当地人大未予许可而令王小飞至今还逍遥法外,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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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批准公安机关刑拘人大代表的要求,这样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该事件中,连云港公安向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当面提请批准对王小飞采取强制措施,蚌埠市人大一直不予许可,人大聂全昌副秘书长给的理由是:要保护民营企业家。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此事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记者登录“合肥”论坛看到,当地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质疑“难道人大代表就有犯罪的权利?”“是保护还是包庇显而易见”,有人指责这是“明显纵容犯罪 ”,有人担心“这样做会起到一个很不好的引导效果,那就是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挤破脑袋钻进人大代表队伍”,还有人表示“想知道那位聂秘书长是依据什么理由才敢顶住这么大的舆论压力为其充当保护伞?”。网友“敢爱敢恨”发表评论说:“人大代表的职权很容易得罪权贵,所以赋予特权,防止他们因为工作原因遭到权贵的报复。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特权却常被不法分子用做保护伞”。这个论坛的帖子两天的浏览量就达到了50多万,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它的存活率也只有这两天,很快就被删掉了(王小飞花重金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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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件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对人大代表王小飞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同意或者否决的权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仅是依据中央相关精神(保护民营企业家)就否决警方的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总书记讲话精神——所有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都是建立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它的核心是依法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而绝不能够突破法律的底线去纵容甚至去包庇企业家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不能搞“法外开恩”“宽大无边”。对民营企业家来说,也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该依据显属不当决定,与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更是背道而驰。人大虽然是权力机关,但并没有直接行使司法的权力,王小飞是人大代表没错,但他所涉嫌的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刑事犯罪,这与其“执行职务行为”关联何在???对此,蚌埠市人大尚缺一个明确解释。如果人大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予许可刑拘、逮捕,实质上就是人大在代替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这是与我国宪法和代表法相违背的。司法是由专业人士在一整套完备的程序之下来作出判断,人大虽然是权力机关,但本身并不能作出司法判断,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确实有错,也是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监督,或者法院进行审判。人大也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不宜以直接否决的形式来不许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人大替司法机关作出判断,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的风险。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司法和行政干预,独立履行代表职能,绝非意味着人大代表就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地方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若听任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泛化,不仅有可能纵容犯罪、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文/记者 张浩然

  编后语:

  笔者认为,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人身权利予以特别保护,这是必须的;但越权干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来保护一位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大代表,就太不值得了。在新代表法已明确界定许可审查情形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今天,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要带头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而为,不可越权越位、滥用职权。

  媒体会持续关注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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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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